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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指导交易所修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扩大标的至1600只

A股头条 · 2019-08-10 08:31

近日,证监会指导沪深交易所修订的《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正式出台,同时指导交易所进一步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范围,对融资融券交易机制作出较大幅度优化:一是取消了最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的统一限制,交由证券公司根据客户资信、担保品质量和公司风险承受能力,与客户自主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二是完善维持担保比例计算公式,除了现金、股票、债券外,客户还可以证券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等资产作为补充担保物,增强补充担保的灵活性。三是将融资融券标的股票数量由950只扩大至1600只。标的扩容后,市场融资融券标的市值占总市值比重由约70%达到80%以上,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市值占比大幅提升。

需说明的是,规则调整后不再统一规定维持担保比例最低限,并不是取消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扩大担保物范围,也不是不用考虑担保物质量。上述调整的目的是改变“一刀切”的做法,将监管、自律的强制要求转化为证券公司自主风险管理的内在需求,交由证券公司与客户自主约定。对于客户资信较强、担保品流动性较好的,证券公司可经评估后适当调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反之可提高。同样,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范围,亦是引导证券公司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在标的范围内自主设定标的池,切实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自2010年试点开展至今,运作模式相对成熟,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逐步提升。本次融资融券业务交易机制优化、扩大标的范围,将进一步提升融资融券交易市场化程度,引导证券公司发挥专业优势,维护市场活力;疏导投资者合理的投资需要,适当增加中小盘股票,正向引导资金规范入市,促进融资融券业务有序发展。同时,也希望广大投资者高度关注融资融券交易的杠杆特性及业务风险,理性投资,防范投资风险。

上交所关于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19〕85号

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长远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扩大标的股票范围以优先保留现有标的股票为基本原则,对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本所上市A股,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选取275只股票作为新增标的股票,扩大范围后本所标的股票数量为800只(具体名单见附件)。

加权评价指标的计算方式为:加权评价指标=2×(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沪市A股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成交金额/一定期间内沪市A股平均成交金额)。

二、本所现有43只标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范围维持不变(具体名单见附件)。

三、各会员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此次扩大标的股票范围的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和安全运行。

四、各会员单位应进一步优化自身风险监控指标,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合规运营情况及市场交易情形等相关信息,加强对标的证券的风险识别及差异化管理,并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严控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五、科创板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六、本通知自2019年8月19日起施行。本所2019年7月5日发布的《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2019年第二季度定期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7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不含科创板证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涉及维持担保比例若干条款的通知

上证发〔2019〕84号

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做好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长期平稳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涉及维持担保比例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修改为:第四十二条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其他担保物价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公式中,其他担保物是指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客户经会员认可后提交的除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以外的其他担保物,其价值根据会员与客户约定的估值方式计算或双方认可的估值结果确定。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风险警示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会员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

二、《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第四十三条会员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客户资信和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审慎评估并与客户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要求。

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客户经会员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依法可以担保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其他担保物。

会员可以与客户自行约定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要求。

三、《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第四十四条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的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会员与客户约定的数值时,客户可以解除其他担保物的担保,但解除担保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会员与客户约定的数值。

本所对提取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或解除其他担保物的担保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本次修改的《实施细则》实施前,会员与客户已签订融资融券合同的,会员可以根据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要求,与客户协商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调整合同相关约定。

五、各会员单位应当于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以当日收盘价计算A股股票静态市盈率,并按照规则要求调整和公布相应的折算率,调整后的折算率于下一个交易日起生效。

六、各市场参与人应当认真做好此次《实施细则》修改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调整工作,确保业务平稳运行。

七、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全文附后,自2019年8月19日起施行。本所于2016年12月2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的通知》(上证发〔2016〕77号)、2015年11月13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的通知》(上证发〔2015〕89号)、2015年8月3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十五条的通知》(上证发〔2015〕69号)及2015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深交所关于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的通知

深证会〔2019〕288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长远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决定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由现有425只扩大到800只。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扩大标的股票范围的基本原则为优先保留现有标的,并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第3.2条等相关规定的本所上市A股股票,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选取375只股票作为新增标的股票,具体名单见附件。

加权评价指标的计算方式为:加权评价指标=2×(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深市A股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成交金额/一定期间内深市A股平均成交金额)。

二、各会员单位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此次扩大标的股票范围的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保障扩大标的股票范围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会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要求,建立健全标的证券管理机制,根据市场情况、客户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结合上市公司财务、规范运作及标的证券交易等情况,对标的证券范围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业务风险。

四、本通知自2019年8月19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名单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8月9日

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涉及维持担保比例若干条款的通知

深证会〔2019〕287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做好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长期平稳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中涉及维持担保比例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4.9条修改为:

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其他担保物价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公式中,其他担保物是指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客户经会员认可后提交的除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以外的其他担保物,其价值根据会员与客户约定的估值方式计算或双方认可的估值结果确定。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会员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

二、第4.11条修改为:

会员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客户资信和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审慎评估并与客户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要求。

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客户经会员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依法可以担保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其他担保物。

“会员可以与其客户自行约定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要求。”

三、第4.12条修改为:

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的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会员与客户约定的数值时,客户可以解除其他担保物的担保,但解除担保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会员与客户约定的数值。

“本所对提取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或解除其他担保物的担保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第4.14条修改为:“会员公布的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五、本次修改的《实施细则》施行前,会员与客户已签订融资融券合同的,会员可以根据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要求,与客户协商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调整合同相关约定。

六、各会员单位应于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以当日收盘价计算A股股票静态市盈率,并按照规则要求调整和公布相应的折算率。调整后的折算率于次一交易日起生效。

七、根据本通知,本所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19年8月19日起施行。本所于2016年12月2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4.2条、第8.1条的通知》(深证会〔2016〕370号)同时废止。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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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证监会网站)

来源: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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